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藏品入藏程序
第一条 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委员会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形成初步意见,并向博物馆办公研究会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二)意向确定。经研究后确为本馆所需者,向市财政局申请征集经费,由藏品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征集理由,并在博物馆网站上公布,然后进入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程序。
(三)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合法来源证明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单价在伍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征集委员会馆内专家讨论;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单价达到伍万元人民币以上,由联合专家组进行复审,成员由本馆和外聘专家(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构成。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藏品部或征集委员会向博物馆办公会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待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藏品部或征集委员会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价格谈判时应有不少于三名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条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博物馆负责人,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博物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第四条 博物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五条 博物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博物馆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博物馆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征集部门或征集委员会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由馆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估价的30%。
第七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交换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的,由交换双方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相关馆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八条 移交的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或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授权,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有关国有博物馆可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第九条 接收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办理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第十条 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指定临时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十一条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