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进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我馆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作为馆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博物馆学术事务的审议、决定、评定、咨询和裁决等职权。
第三条 博物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藏品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博物馆工作人员在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博物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关心博物馆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不低于5人。
第七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程序如下:
(一)根据委员会结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二)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学术委员会当选的委员中推荐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九条 若有1/3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1/2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可撤免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第三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博物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博物馆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博物馆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博物馆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博物馆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博物馆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博物馆以下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博物馆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博物馆实施以下事项,应当由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博物馆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博物馆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博物馆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博物馆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博物馆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博物馆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博物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督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负责处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李昌钰刑侦科学博物馆
2021年9月28日